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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