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劃生育獎勵政策詳情
⒈國家規定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
①、本人及配偶均為農牧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牧區居民戶口。
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生育。
③、現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④、年滿60周歲(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⑤、符合以上條件女方年滿55周歲,也可享受(旗內政策)
符合以上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按人每年均發放960元的標準獎勵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
⒉特別扶助對象確認條件及獎勵標準:
①、扶助對象夫妻一般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須年滿49周歲。
②、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③、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符合以上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620元的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復。
⒊“少生快富”扶助對象確認條件及獎勵標準:
①、夫婦雙方為農村(牧區)居民,政策允許生育三孩(夫婦一方為蒙古族或雙方為蒙古族)。
②、現存2個子女均為女孩自愿放棄生育第三個孩子國家生育政策國家生育政策,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并采取了長效節育措施。
③、離婚、喪偶現無配偶的不納入。
符合以上條件的“少生快富”戶每對夫婦一次性獎勵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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